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08號
原 告 李冪
訴訟代理人 匡伯騰律師
被 告 林陳雪娥
林土杉
林嚴禹
林妙臨
林唯蓁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訴字第338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林陳雪娥、林土杉、林嚴禹、林妙臨、林唯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元之訴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部分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陳雪娥等5 人被訴侵占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育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