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9年度,28號
PCDM,109,重附民,28,202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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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張伯聖
      張詩潔
      張文潔
      張伯倫
被   告 張家茂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33號),經原告
張伯聖張詩潔張文潔張伯倫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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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