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簡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吳哲譯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321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哲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218號刑事確定判決 聲請再審,然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 判決之繕本之正當理由,有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聲請狀1份可 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 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逾 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