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056號
PCDM,109,聲,4056,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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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偉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偉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偉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送監執行(先執行殘刑1 年 3 月10日),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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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