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郭思宏
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5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思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郭思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 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 、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受刑人即具保 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9 年度簡字 第17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乙節,有本院上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 紙 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並未到案接受執行 ,復拘提無著,且其亦無受另案羈押或已在監執行等情,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函、送達證書、拘票、員警拘提未 獲結果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而被告 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 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足 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受刑人即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