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963號
PCDM,109,聲,3963,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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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則文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則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則文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許則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金訴字 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送監執行後,受刑 人於109 年10月12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0月12日法矯署 教字第109018473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09 年10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340 號)各1 份在卷 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 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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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