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905號
PCDM,109,聲,3905,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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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詹玉美


受 刑 人  林賢文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518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詹玉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林賢文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 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 第00000000號)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8 條第 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具保人詹玉美因受刑人林賢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1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受刑人釋放,有新北檢108 年3 月15日刑字第00000000 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 紙在卷可佐。茲因受刑人於該案判 決確定(即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並經上訴,先後為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 418 號、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362號判決上訴駁回) 後,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09 年度執字第10607 號執行並依法 傳喚受刑人應於109 年9 月2 日上午10時報到,暨向具保人 通知以督促、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上開執行傳票、通知, 經郵寄至受刑人、具保人2 人之住所即「新北市○○區○○ 街00巷0 號」同址,然未獲會晤受刑人及具保人本人,亦均 無得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09 年8 月19日寄存



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以為送達。因受刑 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檢察官拘提無著,且具 保人及受刑人均未在監或受羈押,此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 通知及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各1 份、受刑人與 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各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 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且迄今仍逃匿中,並未到案執行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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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