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澄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澄華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澄華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各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 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賴澄華因竊盜 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 之人格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時間、空間之 密接程度等情形,以及裁量時之外部性界限、內部性界限拘 束(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先前已裁定應執行拘役70日)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