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1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蔣長倫
翁苑玲(原名翁美秋)
被 告 陳志標
洪明秋
周宛瑢
陳信榮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08 年度附民字第337 號),聲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
庭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維護聲請人即原告蔣長倫、翁苑玲權利, 依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647 號民事裁定意旨,聲請立 即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審理等語。二、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 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 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 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503 條第1 項、第 3 項、第504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 條意旨,附帶民事訴訟須待刑事訴訟審結後,視刑事訴訟之 結果係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異其處理,若刑事訴訟 之結果係有罪時,如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 庭(此種案件免納裁判費);若刑事訴訟之結果係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時,得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此種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刑事
庭必先將刑事訴訟部分加以審結,始得依該審理結果,而決 定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處理、是否移送民事庭及是否應繳納訴 訟費用。
三、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訴訟部分(即本院107 年度金重 訴字第5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尚未審結,依照前開法條意 旨所示,聲請人2 人對被告陳志標等所提起之前揭附帶民事 訴訟,須待刑事部分之審理結果,而決定附帶民事訴訟如何 處理、是否移送民事庭及是否應繳納訴訟費用,於刑事部分 未審結前,尚無從依聲請人2 人之聲請單獨移送本院民事庭 ,是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另聲請意旨所引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647 號民事裁定係說明刑事訴訟 部分為「有罪判決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原告所提之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要件不符 時,若經原告聲請,法院仍應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 審理,與聲請意旨請求於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尚未審結,即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之情形,顯不相符,聲請 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