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5005號
PCDM,109,簡,5005,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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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5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哲安



      陳廷宇


      陳煥彬




      陳俊佑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調偵字第1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哲安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AD型號平版電腦伍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廷宇犯侵占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AD型號平版電腦肆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煥彬犯侵占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AD型號平版電腦伍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俊佑犯侵占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AD型號平版電腦伍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王哲安陳廷宇陳煥彬陳俊佑分別於附表「承租時間、 地點」所示之時間、地點,向趙子毅擔任店長之「全家數位 有限公司」、「精曜數位有限公司」租借如附表「承租標的 」欄所示之iPAD型號之平板電腦,並各自於上開時間簽立租 賃契約,詎王哲安陳廷宇陳煥彬陳俊佑持有上開平板 電腦後,因需錢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地點,將租借之iPAD平板電腦侵占入己,並以附 表「出售時間、地點」欄所示方式將平版電腦全數販賣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未能依約給付租金,於租約到期後 亦未能返還租借之平板電腦。嗣經全家數位有限公司、精曜 數位有限公司之代理人趙子毅提出告訴,經警循線追查後, 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陳廷宇陳煥彬陳俊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告王哲安於偵查中之陳述。
㈢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趙子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㈣全家數位有限公司租賃合約書1份(被告王哲安部分)。 ㈤精曜數位有限公司租賃合約書3 份(被告陳廷宇陳煥彬陳俊佑部分)。
㈥客戶基本資料4 份。
㈦郵局存證信函4 份。
㈧被告王哲安陳廷宇陳煥彬陳俊佑簽立之本票各1 份。 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民國109 年5 月26日新北警莊刑 字第1094028262號函暨職務報告1 份及錄音光碟1 片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哲安陳廷宇陳煥彬陳俊佑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本條文雖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 公布,惟僅係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為新臺幣後予以明定,無 新舊法比較問題)。
㈡爰審酌被告四人明知所持有之平版電腦為告訴人公司所有, 其等僅是基於租賃關係而持有,竟因缺錢花用,而將平版電 腦侵占入己,且予以變賣獲取金錢,所為已嚴重侵害告訴人 之財產法益,應予以嚴加非難,且法治觀念亦有不足,另衡 酌被告等人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所侵占之財物總價值,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未能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既各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哲安陳廷宇、陳 煥彬、陳俊佑分別侵占所持有如附表所示iPAD型號之平版電 腦,均屬被告等人之犯罪所得,爰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孟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
┌──┬───┬────────┬──────────┬───────┬────────┐
│編號│姓名 │承租時間、地點、│承租標的、總價值(新│侵占時間、地點│出售時間、地點及│
│ │ │簽約對象 │臺幣) │ │所得(新臺幣) │
├──┼───┼────────┼──────────┼───────┼────────┤
│ 1 │王哲安│民國107 年9 月18│5 臺iPAD平板電腦,價│107 年9 月18日│不詳 │
│ │ │日17時許,在新北│值共計5 萬1000元。 │某時、新北市新│ │
│ │ │市新莊區中港三街│ │莊區某處 │ │
│ │ │附近便利商店內,│ │ │ │
│ │ │與全家數位有限公│ │ │ │
│ │ │司簽立租賃合約書│ │ │ │
├──┼───┼────────┼──────────┼───────┼────────┤
│2 │陳廷宇│107 年10月1 日20│4 臺iPAD平板電腦,價│107 年10月1 日│於承租當日晚間某│
│ │ │時許,在新北市五│值共計4 萬8000元。 │某時、新北市五│時,在新北市五股│
│ │ │股區凌雲路2 段附│ │股區某處 │區凌雲路2 段附近│
│ │ │近便利商店內,與│ │ │便利商店內,以一│
│ │ │精曜數位有限公司│ │ │臺8,000 元之價格│
│ │ │簽立租賃合約書 │ │ │販售與姓名年籍不│
│ │ │ │ │ │詳之人。 │
├──┼───┼────────┼──────────┼───────┼────────┤
│3 │陳煥彬│107 年11月28日19│5 臺iPAD平板電腦,價│107 年11月28日│於承租當日晚間某│
│ │ │時許,在新北市五│值共計5萬1000元 │某時、新北市五│時,在新北市五股│
│ │ │股區成泰路4 段22│ │股區某處 │區成泰路4 段22巷│
│ │ │巷8 號之便利商店│ │ │8 號之便利商店內│
│ │ │內,與精曜數位有│ │ │,以一臺8,000 元│




│ │ │限公司簽立租賃合│ │ │價格販售與姓名年│
│ │ │約 │ │ │籍不詳之人。 │
├──┼───┼────────┼──────────┼───────┼────────┤
│4 │陳俊佑│107 年12月19日15│5 臺iPAD平板電腦,價│107 年12月19日│於承租當日晚間某│
│ │ │時許,在新北市板│值共計5萬1000元 │某時、新北市板│時,在新北市板橋│
│ │ │橋區四川路1 段附│ │橋區某處 │區某處,以一臺8,│
│ │ │近之便利商店內,│ │ │000 元價格販售與│
│ │ │與精曜數位有限公│ │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 │ │司簽立租賃合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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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曜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家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