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欣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5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欣展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貳點捌壹參陸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20時許」更 正為「19時23分許起」及補充扣案物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3包「(驗餘淨重2.8136公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謝欣展行為後,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於109年1月15日修正,於同年7月15 日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為「持 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 法結果,認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規定,自應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2項之規定處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 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 兼衡其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 、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其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在卷可佐,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包覆毒品留有毒
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 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 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修正前)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楊展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5342號
被 告 謝欣展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欣展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民國109年1 月21日20時許,利用LINE通訊軟體,以新臺幣7,000元之價 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頭How」之成年人,購買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3.9901公克、淨重2.8162公 克、驗餘量2.8136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9年1月21日23時 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時,因形跡可 疑而為警攔查,復經警徵得其同意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所
持有之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欣展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被 告與暱稱為「@頭How」之人在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新 北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3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 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參,足證被告任意性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楊展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