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943號
PCDM,109,易,943,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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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明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9 年度毒偵字第161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09 年度簡字第463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 意,於民國109 年2 月28日1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 00巷00弄00號頂樓,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針 筒內,加生理食鹽水後,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14時51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0號前為警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二、按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第23條第 2 項及第24條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除第24條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另定外,其餘均在同年7 月15日施行生效。其中第20 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5 年後再犯」、「 5 年內再犯」之追訴要件,均修正為「3 年後再犯」、「3 年內再犯」,無論是否屬刑罰法律之變更,容有不同見解, 惟參照修法理由認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並 參諸世界各國之醫療經驗及醫學界之共識,咸認施用毒品成 癮者,其心癮甚難戒除,如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釋放後,3 年後始再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者, 足見其有戒除毒癮之可能,宜再採以觀察、勒戒方式戒除其 身癮及以強制戒治方式戒除其心癮之措施,為能放寬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時機,以協助施用者戒除毒癮而 予以修正,故倘若被告前曾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3 年 內再犯,符合立法意旨再犯率甚高之標準,其嗣後再犯施用 毒品犯行,自應追訴處罰,反之,若屬3 年後再犯,則應依 新法第20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送觀察、勒戒。又若犯同條例 第10條之罪,距最近1 次犯該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 行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即應令觀察、勒戒,不因其 間是否因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俾落實



此次寬厚刑事政策之變革(最高法院109 年台上字第3098號 判決意旨參照)。
三、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第1 款、第2 款之規 定:偵查中之案件,由檢察官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審判中之 案件,由法院依據修正後規定處理。又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 定有明文。再檢察官未將被告先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 逕行起訴,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亦有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可參。四、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處 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 年10月 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5 年度毒偵字第38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在卷可參,則 其於109 年2 月28日1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本案犯行,距 離最近1 次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且本 案係於109 年7 月15日新法施行前所犯,並於109 年7 月15 日新法施行後之109 年7 月29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109 年7 月29日新北檢德忠109 毒偵1614字第10 90076486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案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第1 款規定,檢察官本應依修 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聲請本 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或依同法第24條 第1 項規定為附命緩起訴處分,不得逕行追訴。檢察官就本 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與現行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所定法定追訴要件不符,其聲 請程序違背規定,爰改依通常程序,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仕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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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