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667號
PCDM,109,單聲沒,667,20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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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沅和


      鍾冠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
度執聲沒字第511 、5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貓咪」、「阿財」、「a 」商標圖樣之衣服共貳仟零捌拾伍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5201號 、108 年度偵字第23991 號被告陳沅和鍾冠賢(按聲請書 誤載為「鐘」冠賢,應予更正)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期滿。扣案之仿 冒衣服共2081件(107 年度藍保字第45號)、4 件(108 年 度白保字第640 號),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 人所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沅和鍾冠賢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8 月18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 35201 號、108 年度偵字第2399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 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109 年8 月17日期滿,有上開緩起 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 仿冒「貓咪」、「阿財」、「a 」商標圖樣之衣服共2085件 ,經鑑定均為仿冒加連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 商品乙節,有正品仿品比對表、正品設計圖樣資料、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1 份、107 年4 月 20日蒐證影片檔案光碟、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20張、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各2 份在卷可按,是本件扣案之衣服共2085件為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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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連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