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8年度,15號
PCDM,108,金訴,15,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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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字第24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7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67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子晏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陳亮佑律師
被   告 張功奇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律師
被   告 梁啓聖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陳亮佑律師
被   告 羅福源


選任辯護人 蔡家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張婉婷


選任辯護人 魏大千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梁海燕




選任辯護人 謝伊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陳建宇


被   告 陳彥丞



被   告 黃敬哲



被   告 紀惠綺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律師
被   告 張堂毅




選任辯護人 葉韋良律師
被   告 林怡伶



選任辯護人 曾翊翔律師
被   告 陳星潔(原名陳星羽)




選任辯護人 葉韋良律師
被   告 曹盛翔


選任辯護人 林育任律師
      葉韋良律師
被   告 符仕育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被   告 鄭惠馨


選任辯護人 張淑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柯智偉



選任辯護人 林煥程律師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被   告 洪可潔


選任辯護人 張復鈞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陳珮瑜


選任辯護人 李國煒律師
      陳妍伊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葉彩娥


選任辯護人 陳國瑞律師
      劉宏邈律師
      黃子峻律師
被   告 江允竑(原名江承晏)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律師
      林淑娟律師 (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楊丞屹



選任辯護人 陳石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彭瑞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19689 號、第27013 號、第32444 號、第35146 號、第3500
5 號;107 年度偵字第3481號、第3837號、第5416號)、追加起
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1771號、第1772號、第1773號、第1774號
、第1775號、第1779號、第1780號、第1781號、第1782號、第17
83號、第1784號、第1785號;107 年度偵字第6828號、第8025號
;107 年度偵字第1510號、第7302號、第15217 號、第17691 號
、第18226 號、第18227 號)及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第20275 號、第20276 號;108 年度偵字第11035 號;10
7 年度偵字第8025號、第12127 號、第13850 號;108 年度偵字
第17721 號;108 年度偵字第180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子晏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張功奇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梁啓聖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羅福源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張婉婷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梁海燕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陳建宇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陳彥丞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黃敬哲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紀惠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張堂毅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林怡伶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陳星潔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玖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曹盛翔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符仕育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柒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鄭惠馨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柯智偉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洪可潔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陳珮瑜葉彩娥、江允竑、楊丞屹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邱子晏張功奇梁啓聖羅福源張婉婷梁海燕、陳建 宇、陳彥丞黃敬哲紀惠綺張堂毅林怡伶、陳星潔( 原名陳星羽)、曹盛翔符仕育鄭惠馨洪可潔等人,均 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 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 或吸收資金,並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 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 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共同 基於違反上述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及違反多層次傳銷 管理法之犯意聯絡,由邱子晏符仕育分別經馬勝金融集團 (下稱馬勝集團)上線重要成員林洛安(所犯非法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罪,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第14號 、105 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判決有罪,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審 理中)招攬,成為其左右兩線線頭,林洛安並對外宣稱符仕 育為其合夥人,而由邱子晏建立「老鷹團隊」,陸續吸收陳 建宇、張堂毅張功奇邱子晏之前夫)、張婉婷為下線組 織成員,再由陳建宇招攬陳彥丞黃敬哲紀惠綺為下線成 員,張婉婷招攬梁海燕為其下線,梁啓聖則經張功奇招攬加 入,並吸收羅福源為下線成員;張堂毅招攬林怡伶、陳星潔 為其左右兩線,並安排曹盛翔為陳星潔之下線。符仕育吸收 鄭惠馨洪可潔等人為下線。其等於成為馬勝集團成員後, 知悉馬勝集團對外宣稱係美國獨立私人機構「OTC Market Group Inc .」之股票交易Royal Group Holding Inc .(簡 稱ROGP,下稱皇家控股公司)所屬關係企業,從事全球外匯 、黃金交易平台業務,該集團自民國102 年3 月至104 年5 月間,推出「馬勝基金」投資方案,內容係與投資人約定每 次投入本金(該集團以「CP1 帳戶」稱之)以美金1 千元、 5 千元、1 萬元、2 萬元及3 萬元為1 投資位(以美金:新 臺幣為1 :34之匯率計算),期限18個月,期滿前不得領取 。「馬勝集團」則依投資本金之級距,每月給付3%、5%、6%



、7%及8%之「紅利」(以美金:新臺幣為1 :30之匯率計算 ,該集團以「CP3 帳戶」稱之),由於前揭報酬換算年利率 逾36 %至96% 不等,與本金顯不相當,而為吸引更多投資人 加入,復以雙軌制之多層次傳銷制度推廣上開投資方案,每 名投資人得推薦2 名新進會員(下線)加入集團參與投資, 推薦成功者則可獲得個別下線投資金額6 % 至10% 不等之「 推薦獎金」(凡投資金額達1 萬美金以上則均為10% ,後期 主要係以1 萬美金以上為投資額度),前揭新進會員(第一 層下線)則可再推薦新進會員(第二層下線)參與投資以取 得「推薦獎金」,誘使民眾不僅自己投資,更引介親朋好友 加入投資,從而此衍生多層次傳銷之組織架構。前揭第一層 下線,成功推薦2 名第二層下線加入投資,除第一層下線取 得「推薦獎金」外,原來介紹第一層下線入會之上線,則依 所推薦2 名第一層下線所推薦第二層下線實際投資總金額較 低者,取得第二層下線投資金額之10% (後期改為5 % )作 為「組織獎金」(該集團以「CP2 帳戶」合稱「推薦獎金」 及「組織獎金」),若第二層下線再成功引介第三層下線投 入資金,則第二層下線可取得「推薦獎金」,而原始的上線 與第一層下線,又因第三層下線投資再獲得「組織獎金」, 亦即「組織獎金」係給付予跨層次之上線。邱子晏等人為依 馬勝集團上開投資方案招攬下線更多投資人,以牟取個人更 高獲利,乃由邱子晏在其當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新府路之租 屋處及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3樓之辦公室舉辦說 明會,由其本人、張堂毅曹盛翔張功奇或邀請林洛安擔 任主講,解說馬勝基金投資方案之內容,並以「MOMO」暱稱 成立馬勝集團投資方案之LINE、微信群組,傳銷關於馬勝基 金投資方案之相關優惠、促銷訊息,鼓吹群組成員加碼投資 ,並發布聯繫馬勝集團舉辦之說明會、國外旅遊等訊息;張 功奇則協助邱子晏管理下線投資人之帳戶、舉行說明會、收 取投資款,及擔任說明會之主講人或在旁協助解答個別投資 人之疑問;陳建宇陳彥丞黃敬哲紀惠綺除以臉書、LI -NE 群組轉達發布、聯繫相關之投資、旅遊、說明會等訊息 ,另在新竹市○○區○○路00號承租場地作為召開小型說明 會之場所;梁啓聖羅福源負責邀約下線成員或新人參加馬 勝集團舉辦之大型說明會、統計報名人數、安排車次、桌位 、支付餐費等事項,被告梁啓聖並利用社群網站、微信群組 傳達關於馬勝基金之說明會、出國考察活動、陳澄玄團隊公 告之訊息及辦理傳承信託開戶之相關資訊;張堂毅林怡伶 亦利用臉書、LINE群組發布馬勝基金之相關訊息,並在新竹 縣竹北市承租場地召開小型說明會;張婉婷梁海燕使用LI



-NE 或臉書散布關於馬勝基金之說明會、年會、出國考察活 動等資訊,並向投資人收款;陳星潔則負責在林洛安舉辦之 說明會協助處理會場事務及收受投資款、註冊會員、安排會 員出國等業務。另符仕育舉辦投資說明會,上台講解投資制 度及獲利情形,遊說與會者投資馬勝基金,並透過通訊軟體 群組,傳銷關於馬勝基金、AGL 股票投資方案之相關制度、 獲利情形、各項優惠與促銷訊息,及發布馬勝集團舉辦之說 明會、年會、國外考察等活動資訊,引誘群組成員參與或加 碼投資;鄭惠馨以通訊軟體群組發布馬勝集團各項優惠促銷 投資訊息,鼓吹加碼投資,及散布馬勝基金與AGL 股票說明 會之相關資訊,並協助符仕育舉行說明會、向投資人收款, 復在小型說明會或學習會上負責講解馬勝集團投資之相關事 宜;洪可潔除利用通訊軟體群組散布馬勝集團舉行之大型說 明會或活動訊息,邀請群組成員偕同新人參加,及公布馬勝 集團各項優惠促銷投資方案,遊說成員加碼投資外,復帶同 投資人參加臺中通豪飯店、麗加園邸等處所舉辦之說明會, 並在說明會上協助主講人林洛安播放投影片、說明馬勝集團 投資方案之相關制度,與負責收取臺中地區投資人之投資款 項後轉交林洛安,而以上述方式,招攬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9 、11、12、15、17、18、21、23至29、35、37、45 至47、53、54、58、59、77至80、82、83、85、87所示之劉 殷明等人投資馬勝基金(相關投資人之投資時間、金額均詳 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載),合計邱子晏一線之投資金額達新 臺幣(下同)3,435 萬7,900 元,符仕育一線之投資總額則 為1,801萬3,660元。
二、由於「馬勝基金」推出後,吸引大批民眾爭相投資,馬勝集 團遂於103 年年底再推出「皇家金礦股權投資方案」,宣稱 AMAZON GOLD LIWITED (亞馬遜金礦股權配售公司,簡稱AG -L公司)係皇家控股公司(ROGP)之子公司,AGL 公司提供 1 個互聯網金融交易平台(電子股配售平台),使ROGP會員 可透過AGL 平台進行ROGP股份與電子股之買賣,投資人可選 擇購買ROGP股票(即R 股)或電子股(即E 股),AGL 電子 股最終會轉換成ROGP股票(ROGP股票及AGL 電子股均未實體 發行股票,亦未因投資人投入資金而實際發給相關股權憑證 ,而係以與「馬勝基金」相同之美金點數加入註冊),其中 ROGP股票沿用馬勝基金之相關組織及制度,並宣稱凡投資可 於該股票在NASDAQ主版上市後獲取上漲數倍之利益,AGL 電 子股之投資方案內容則為:投資5 千美元係基礎配套、1 萬 美元為高級配套、3 萬美元係至尊配套、5 萬美元為VIP 配 套、10萬美元係VVIP配套,投資取得電子股份後,即可因其



他投資人陸續加入而使股票價格上漲,此時為維持股價平衡 ,AGL 公司會進行股數拆分,自購買配套經過90天之閉鎖期 後,第一次可出售20% 電子股數,之後每30天可再交易10% 電子股數,並可將交易獲利之70% 兌換現金,另30% 則可繼 續循環購入股票,當賣股收益達到配套級別設定之獲利上限 (基礎配套為1 萬美元,高級配套為2 萬5 千美元,至尊配 套、VIP 配套、VVIP配套各為9 萬美元、16萬2 千5 百美元 、35萬美元)後,即不得再出售電子股獲利,預計第一個循 環期電子股價將達到每股1 美元,依投資者購買之配套級別 獲利上限計算,投資報酬率分別可達200%、250%、300%、32 5%、350%,以此方式變相發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又為 吸引更多投資人加入,復以雙軌制之多層次行銷制度推廣上 開投資方案,投資人可因推薦他人加入,依級別獲取6%(基 礎配套)、8%(高級配套)、10% (至尊、VIP 、VVIP配套 )之推薦獎金,若被推薦人係投資基礎配套者,高級配套之 推薦人可額外獲取2%推薦獎金,至尊、VIP 、VVIP配套推薦 人可另獲取4%推薦獎金;被推薦人購買高級配套者,至尊、 VIP 、VVIP配套推薦人則可再多領取2%推薦獎金,且可因累 積左右兩線之下線成員而獲取投資金額較少1 線投資金額總 和10% 之對碰獎金;另可依其下線發展代數(至多5 代), 領取5%(即可獲取第三至五代下線所領對碰獎金總額之5%) 至10% (即可獲取第一、二代下線所領對碰獎金總額之10% )之組織獎金。邱子晏張功奇梁啓聖羅福源張婉婷梁海燕陳建宇陳彥丞黃敬哲紀惠綺張堂毅、林 怡伶、陳星潔、曹盛翔,及符仕育鄭惠馨洪可潔、柯智 偉等人,為拓展AGL 股票投資方案,竟與其等之上下線組織 成員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及違反多層次傳銷 管理法之犯意聯絡,利用前述相同手法,另由鄭惠馨吸收柯 智偉為其下線成員,由柯智偉利用臉書網站成立社團,傳銷 AG L股票之投資優惠訊息,鼓吹社團成員加碼投資,並向投 資人收取款項後交由鄭惠馨轉交符仕育,再由符仕育交與馬 勝集團指派收款之人。邱子晏符仕育等人即以上開方式, 誘使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6 至10、13、14、16、18至36、 38至45、47至52、55至58、60至78、80至86所示之人投資A -GL 股票(相關投資人之投資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一各編 號所載),總計邱子晏一線之投資金額為7,667 萬5,821 元 ,符仕育一線之投資總額則達4,044 萬652 元。三、嗣於104 年5 月28日馬勝集團在臺灣之負責人張金素經國內 媒體揭露非法吸金後,其下線重要成員陳澄玄(所犯非法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第



14號、105 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現由 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審理中)為繼續 吸收資金,遂於104 年年底、105 年年初另行推出「澳豐資 源」投資方案,可選擇投資普通股或電子股,股票預計於10 6 年10月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屆時普通股投資者依投資 級距5 千美元、1 萬美元、3 萬美元,可分別獲得20倍、25 倍、30倍之利潤,電子股投資人依上述投資級距預期可各獲 取200 % 、250%、300%之利潤,且每月可依投資級距,按公 司業務及收入業績分得1% -3%、2% -4%、3% -6%不等之配息 ,每季發放1 次,而約定與原本顯不相當之股息或紅利。邱 子晏與陳澄玄遂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 ,由邱子晏成立「自我負責澳豐分享平台」微信群組,在群 組內發布澳豐資源投資方案之各項優惠、澳豐出金公告及情 形、「澳豐日本高峰會議」舉行之時間及地點等訊息,並協 助投資者處理開戶事宜,及在其承租之板橋辦公室舉行關於 澳豐出金、如何設定出金銀行、操作平台之說明會等,而招 攬蔡一郎於105 年1 月28日投資32萬4 千元。四、邱子晏張功奇、陳星潔、符仕育等人與陳澄玄共同基於非 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 絡,於105 年1 月至6 月間某日,參加由陳澄玄及其他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為招募資金而設立之「全球國際不倒翁88 8 愛心事業」投資方案(下稱「不倒翁888 」投資方案), 該方案係以1 萬元人民幣投資1 單位(1 球),惟必須繳交 人民幣200 元或新臺幣1,000 元至2,000 元不等,取得「愛 心激活碼」(相當於入會之手續費)啟動帳戶,投資每1 單 位每天分紅1%,以15天為1 期,即每15日可獲取本金之15% 之紅利,閉鎖期間3 個月屆滿可取得紅利共計6 期9,000 元 人民幣(該方案稱之為靜態收益),而約定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紅利。又為吸引更多投資人加入,復以雙軌制之多層次行 銷制度推廣上開投資方案,投資人可因推薦他人加入取得動 態收益即介紹獎金,每介紹1 人投資1 單位,每15日可收取 本金之5 ﹪,共計6 期,3 個月共可領取獎金3,000 元人民 幣,若3 個月後續約,則可續享第2 期動態收益每15日3%, 共6 次;再續約則享第3 期動態收益每15日1%,共6 次;第 4 期之後即無動態收益。另若介紹2 人加入投資,且該2 人 投資之單位數相同,即有機會取得每單位10% 之對碰獎金。 邱子晏張功奇、陳星羽、符仕育為依上開投資方案招攬下 線更多投資人,以牟取個人更高獲利,乃由邱子晏在其承租 之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3樓之辦公室自行舉行說 明會或出借該處供符仕育舉辦說明會,解說有關不倒翁888



投資相關事宜,又與張功奇、陳星潔共同使用通訊軟體群組 傳布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公告之訊息、註冊教學、流程、投 資人打款完成等資訊,並協助投資人處理匯款、開戶等程序 ,而招攬蔡一郎接續於105 年6 月8 日、同年月29日、同年 7 月6 日各投資20萬元、7 萬5 千元、25萬元(總計52萬5 千元)。
五、案經附表一編號1 至87所示之投資人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張功奇邱子晏柯智偉洪可潔、鄭 惠馨、張婉婷梁海燕部分應屬合法:
㈠按數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 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第26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檢察官先於107 年6 月14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27013 號、第32444 號、第35146 號、第35005 號、 107 年度偵字第3481號、第3837號、第5416號起訴書(下稱 本訴)將被告陳建宇黃敬哲陳彥丞紀惠綺張堂毅林怡伶梁啓聖羅福源符仕育、陳星潔、曹盛翔等11人 ,以其等於103 年5 月起至104 年8 月間,藉由舉辦說明會 、海外旅遊及高額多層次傳銷獎金等方式,公開招攬民眾參 與馬勝集團之「馬勝基金」、「AGL 股票」等投資方案,共 同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及多 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嫌提起公 訴,由本院以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案件審理;嗣檢察官於 107 年7 月25日以被告張功奇邱子晏與本訴被告陳建宇黃敬哲陳彥丞紀惠綺張堂毅林怡伶梁啓聖、羅福 源、曹盛翔、陳星潔共犯前揭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法 多層次傳銷罪,而以107 年度偵緝字第1771號、第1772號、 第1773號、第1774號、第1775號、第1779號、第1780號、第 1781號、第1782號、第1783號、第1784號、第1785號追加起 訴書追加被告張功奇邱子晏(下稱第一次追加起訴),由 本院以107 年度金訴字第37號審理中;檢察官再於107 年9 月21日以被告柯智偉為本訴被告符仕育之下線成員,與本訴 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以107 年度偵字第 6828號、第8025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被告柯智偉(下稱第二次 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07 年度金訴字第67號審理;檢察官



另於108 年1 月24日以被告洪可潔鄭惠馨為本訴被告符仕 育之下線成員;被告張婉婷梁海燕則為第一次追加起訴被 告邱子晏張功奇之下線成員,與本訴具有數人共犯一罪或 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以107 年度偵字第1510號、第7302號 、第15217 號、第17691 號、第18226 號、第18227 號予以 追加起訴(下稱第三次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08 年度金訴 字第15號審理。
㈢依上開追加起訴書之記載,第一次追加起訴之被告張功奇邱子晏係本訴被告陳建宇黃敬哲陳彥丞紀惠綺、張堂 毅、林怡伶梁啓聖羅福源、陳星潔、曹盛翔之上線成員 ,而第三次追加起訴之被告張婉婷梁海燕又為被告張功奇邱子晏之下線成員;第二次追加起訴之被告柯智偉則與第 三次追加起訴之被告洪可潔鄭惠馨同為本訴被告符仕育之 下線成員。是檢察官於被告陳建宇等人所涉最初起訴之本案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被告張功奇邱子晏張婉婷、梁海 燕與陳建宇等人,及被告柯智偉洪可潔鄭惠馨符仕育 共犯一罪或數罪,向本院追加起訴被告張功奇邱子晏、張 婉婷、梁海燕柯智偉洪可潔鄭惠馨,合於刑事訴訟法 第7 條第2 款之要件,本院自得予以審理。被告柯智偉、陳 建宇、陳彥丞黃敬哲紀惠綺張功奇之辯護人雖主張檢 察官此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且有違訴訟經濟原則,而無從 達到妥速審判之目的等語,核屬無據。
二、第三次追加起訴之「銀元世紀」、「銀元商學院」投資方案 部分非本案審理範圍:
查檢察官於起訴書、第一、二次追加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 書均未提及本訴被告及第一、二次追加起訴之被告有利用「 銀元世紀」、「銀元商學院」投資方案等招攬投資人非法吸 金之犯行,而第三次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係記載:「張金 素等人於102 年3 月間開始對外宣稱『馬勝集團』係美國獨 立私人機構『OTC Market Group Inc .』之股票交易Royal Group Holding Inc . (下稱皇家控股公司)所屬關係企業 ,從事全球外匯、黃金交易平台業務,並對外推銷『馬勝基 金』投資方案,其內容係與投資人約定每次投入本金(該集 團以「CP1 帳戶」稱之)以美金1,000 元、5,000 元、1 萬 元、2 萬元及3 萬元為單位,期限18個月,期滿前不得領取 。『馬勝集團』則依投資本金之級距,每月給付3%、5%、6% 、7%及8%之『紅利』(該集團以『CP3 帳戶』稱之),由於 前揭報酬換算年利率逾36% 至96% 不等。而為吸引更多投資 人加入,復以雙軌制之多層次行銷制度推廣上開投資方案, 每名投資人得推薦2 名新進會員(下線)加入集團參與投資



,推薦成功者則可獲得個別下線投資金額6%至10% 不等之『 推薦獎金』(凡投資金額達1 萬美金以上則均為10% ,後期 因主要係以1 萬美金以上為投資額度),前揭新進會員(第 一層下線)則可再推薦新進會員(第二層下線)參與投資以 取得『推薦獎金』,誘使民眾不僅自己投資,更引介親朋好 友加入投資,從而此衍生多層次傳銷之組織架構。前揭第一 層下線,成功推薦2 名第二層下線加入投資,除第一層下線 取得『推薦獎金』外,原來介紹第一層下線入會之上線,則 依所推薦2 名第一層下線所推薦第二層下線實際投資總金額 較低者,取得第二層下線投資金額之10% (後期改為5%)作 為『組織獎金』(該集團以『CP2 帳戶』合稱『推薦獎金』 及『組織獎金』),若第二層下線再成功引介第三層下線投 入資金,則第二層下線可取得『推薦獎金』,而原始的上線 與第一層下線,又因第三層下線投資再獲得『組織獎金』, 亦即『組織獎金』係給付予跨層次之上線。因『馬勝基金』 推出後,吸引大批民眾爭相投資,張金素等人復食髓知味, 承前犯意,於102 年3 月後之某不詳時間起,再行推出『AG -L股票』、『ROGP股票』等投資方案(簡稱E 股、R 股,二 者均未實體發行股票,亦未因投資人投入資金而發給相關憑 證,而係以與『馬勝基金』相同之美金點數加入註冊),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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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