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4號
CHDV,109,訴,84,20201020,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王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國坤王泰元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200元(依課稅現值
),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