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王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國坤、王泰元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200元(依課稅現值
),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