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0號
原 告 王盛揚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常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7,125,492元【(複丈成果圖編號A部分植栽園
面積3234.66平方公尺+編號C部分車架面積4.20平方公尺)×公
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元=7,125,49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1,587元,原告僅繳納7,160元,尚欠64,42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