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54號
原 告 黃映華
被 告 林勝發
林勝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威廷
被 告 林勝興
林勝雄
林慶村
陳偉新
陳偉儀
陳美美
黃林秀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淑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面積2294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30平方公尺,由被告林勝發、林勝興、林勝雄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1/3比例維持共有;編號B部分面積573平方公尺,由被告林慶村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144平方公尺,由被告林勝鎰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574平方公尺,由被告陳偉新、陳偉儀、陳美美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1/3比例維持共有;編號E部分面積48平方公尺,由原告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525平方公尺,由被告黃林秀蔭取得。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勝發、林勝興、林勝雄、陳偉新經合法送達,無正當 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最後言詞辯論其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主張略以:坐落彰化縣○○ 鎮○○段000地號,面積2294平方公尺土地,為兩造共有應 有部分如附表所示,並無不能分割情事,亦無不能分割約定 ,因兩造不能協議分割,現狀是空地,故訴請分割如附圖( 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9年7月7日北土測字
第1088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不需鑑定相互補償等語。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林勝鎰答辯略以:我希望單獨取得所有權,分在林慶村 的隔壁,對於原告分割方案沒有意見,不用鑑價相互補償。 我有跟共有人談過,希望創造價值,有意願一起出租或拍賣 等語。
㈡被告林慶村答辯略以:不同意原告分割,沒有創造經濟價值 ,共同開發是最聰明的辦法,分割會造成畸零地等語, ㈢被告陳偉儀答辯略以:系爭土地是空地,與陳偉新、陳美美 是兄弟姊妹,同意三人維持共有,同意原告分割方案,不用 鑑價相互補償等語。
㈣被告陳美美答辯略以:系爭土地是空地,同意原告分割方案 ,不用鑑價相互補償等語。
㈤被告黃林秀蔭答辯略以:系爭土地是空地,同意原告分割方 案,不用鑑價相互補償,希望照原告分割方法取得單獨產權 等語。
㈥被告林勝雄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到場答辯略以 :系爭土地現狀是空地,同意四人維持共有等語。 ㈥被告林勝發、林勝興、陳偉新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使用 分區商業區)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兩造就 系爭土地無法達成協議分割,亦未訂立不分割契約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等為證。被 告林慶村雖答稱共同開發是最聰明的辦法,分割會造成畸零 地等語,然依上開民法規定,任何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共有土地,兩造既然未能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 已合於上開規定,應予裁判分割。
㈡又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 第2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分割方法如 附圖所示,而此分割方法,已按照應有部分換算之面積分配 予共有人,且分割後各筆土地均形狀方整,有益於系爭土地 之經濟價值,且已得被告陳偉儀、陳美美、黃林秀蔭之贊同 ,而被告林勝鎰一方面稱對於原告分割方案沒有意見,另一 方面又稱有意願一起出租或拍賣等語,然並無其他共有人表
示願意將系爭土地變價拍賣,故本院審酌原告之分割方法, 各共有人分得面積與應有部分面積相符,認為附圖所示方案 分割,應屬適當,爰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㈢本件為請求共有物分割之事件,如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全部訴 訟費用,顯失公平,併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酌量 情形命勝訴之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部。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 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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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比例暨 │
│ │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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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映華 │1/48 │
├───┼─────┼────────┤
│ 2 │林勝發 │1/16 │
├───┼─────┼────────┤
│ 3 │林勝鎰 │1/16 │
├───┼─────┼────────┤
│ 4 │林勝興 │1/16 │
├───┼─────┼────────┤
│ 5 │林勝雄 │1/16 │
├───┼─────┼────────┤
│ 6 │林慶村 │1/4 │
├───┼─────┼────────┤
│ 7 │陳偉新 │1/12 │
├───┼─────┼────────┤
│ 8 │陳偉儀 │1/12 │
├───┼─────┼────────┤
│ 9 │陳美美 │1/12 │
├───┼─────┼────────┤
│10 │黃林秀蔭 │11/4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