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49號
CHDV,109,訴,1249,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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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9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被   告 謝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78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1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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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