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5號
原 告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
被 告 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亞玲律師
被 告 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恩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69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房之管領人及受指 示人涉有刑事失火燒毀他人所有物之犯罪嫌疑,經台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易字第469號審 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 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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