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17號
CHDV,109,補,817,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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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7號
原   告 梁坤瓏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振益等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具狀陳報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清除土方所占用土地之約略面
  積,以便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未陳報,即按全部土地核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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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