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柯志昌
柯美珍
柯苑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美惠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
應徵裁判費15,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