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05號
CHDV,109,補,805,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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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柯志昌 
      柯美珍 
      柯苑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美惠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
應徵裁判費15,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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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