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火成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代位人羅火貴與被告羅
火成等人公同共有之被繼承人遺產,計有土地6筆及建物1筆
(下稱系爭遺產),有原告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及土地登記謄本可稽。按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課稅現值
計算,該等遺產總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67萬4149元。依
被代位人羅火貴之應繼分1/8 計算,本件關於代位請求分割
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萬4268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萬6741元。
〔至於聲明第二項就上開遺產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原告代為
受領部分,非屬遺產分割之方法,且縱使法院判決變價分割
確定,執行法院變賣後所得之案款,也應依強制執行法之規
定進行分配,此部分宜撤回〕。
二、系爭遺產之共有人羅火傳於民國91年間死亡,其繼承人尚未
辦理繼承登記,原告雖已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但
未追加羅裕程以外之繼承人羅秀滿、羅素碧、洪羅素權、羅
素春、羅素吟、羅素幸等6 人為被告及請求辦理繼承登記(
未辦理繼承登記無法分割遺產)。若彼等6 人並未拋棄繼承
者,應具狀追加其等為被告,否則當事人不適格。
三、民生段791 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羅周巧(統號:Z000000000,
羅火坤之配偶,被告羅健福等人之母)於92年5 月15日死亡
;其餘土地之共有人羅火坤(統號:Z000000000),於83年
11月4 日死亡,其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應提出羅
火坤、羅周巧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如已
經列為被告者免再重複提出),如有尚未列為被告之繼承人
,應具狀追加為被告,並請求全部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四、系爭遺產之共有人羅李軟(統號:Z000000000,羅火炎之配
偶,被告羅鎮源等人之母)於105年5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
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應提出羅李軟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如已經列為被告者免再重複提出),如有
尚未列為被告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為被告,並請求全部繼
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五、應按被告(含追加起訴之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或追加
起訴狀之繕本(每份繕本均應檢附相關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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