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49號
CHDV,109,消債更,49,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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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雪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羅雪芬自民國109年10月2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 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觀諸同條 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 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所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為1,232,187元,前於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109年度司 消債調字第72號)。聲請人任職於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每月薪資約45,000元,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約50,272元(房租 12,000元、電信費1,000元、家用雜支3,000元、伙食費7,50 0元、個人雜費1,000元、油資1,000元、機車分期貸款1,861 元、醫療保險費2,000元、父母扶養費5,000元、長子扶養費 15,911元)。聲請人名下有存款65,217元,此外無其他財產 。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最近3年 內無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投資,爰請求准予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薪資證明、親 屬系統表、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及存摺影本等件為證, 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其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



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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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