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232號
CHDV,109,司票,2232,2020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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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232號
聲 請 人 楊郁楨 
上列聲請人楊郁楨因與相對人謝韓齡間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須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此 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聲請對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因聲請人未提出本票(票號 :CH648329號)原本1張供審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109年9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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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