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更一字,109年度,2號
CHDV,109,司拍更一,2,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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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健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健文 


相 對 人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
破產管理人 袁震天律師
      馬國柱會計師

      黃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德公司)於民國109 年4月10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9年度 破字第4號裁定破產後,程序當然停止,另於109年5月19日 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執破字第7號裁定選任袁震天律師、馬 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寶德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後,聲請人健 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健祐公司)於109年6月23日依非訟事 件法第35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聲明由上開破 產管理人承受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破產管理人雖以尚未選 出監查人為由,主張違反破產法第92條第1項第11、13款, 本件仍應停止進行,惟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非屬破產人寶德 公司本身之別除權,非破產管理人得行使之權利,其主張顯 無理由,故本件仍應以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 為相對人續行,先予敘明。
二、按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 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 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 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民法第513條第 1項、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分為民法第513條第1項



前段於定作人既有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及後段對將來完成 即尚非獨立不動產之「預為抵押權登記」,而「預為抵押權 登記」僅係「預先」、「暫時」性登記,與就已登記之不動 產設定抵押權登記,尚屬有間。其抵押權之行使,仍以將來 完成不動產,係由承攬人基於承攬關係所施作,且屬定作人 所有為限,承攬人始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抵押物取償(最 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再按法定抵押權 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 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 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 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3條定有明文。三、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寶德公司前與聲請人健祐公 司)簽立工程承攬契約書,承攬工程總價約定為新臺幣(下 同)31,279,500元,並約定相對人應於聲請人開立統一發票 及經兩造簽認之工程計價單後30日給付估驗工程款予聲請人 ,詎相對人迄今共積欠工程款17,968,126元尚未清償,有經 寶德公司簽認之訂購單可證及寶德公司土木經理程東茂簽署 之竣工確認書在卷可稽,經聲請人多次以口頭、電話、存證 信函知相對人盡速清償上開工程款,寶德公司均置之不理, 迄今仍未清償欠款。聲請人已就承攬之工作物向地政機關辦 理「預為抵押權」之登記,與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並無不同 ,且上開工作物均為「土地上定著物」,為民法第66條規定 之不動產,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裁定相對人所有 暫編為彰化縣○○鄉○○段00○00○00○號之建物准予拍賣 云云。
四、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所主張之承攬工程債權,破產 管理人業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即破產法院)聲明異議,主 張聲請人未提出工作已完成之證明,更欠缺寶德公司確認驗 收完成之憑證,無法證明其債權存在,聲請人尚不得請求報 酬,對全部債權額有爭執。
五、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工程承攬契約書、公 證書及暫編為彰化縣○○鄉○○段00○00○00○號之建物登 記謄本影本為證。依前開暫編謄本所載,固可明於聲請人即 承攬人於開始為承攬工作前之民國(下同)109年3月間,就 「預計將來完成」如上暫編建物有「預為抵押權登記」,惟 依民法第513條所為「預為抵押權登記」僅係「預先」、「 暫時」性登記,與就已登記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登記,尚屬 有間。仍應俟將來不動產「完成時」係由承攬人基於承攬關 係所施作,且屬定作人所有為限,承攬人始得就承攬關係報 酬額對抵押物取償。因本件係聲請人即承攬人行使民法第51



3條之法定抵押權,而相對人主張聲請人之承攬債權,因工 程是否完工尚未確認,對全部債權有爭執,依首開規定,聲 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予駁回。聲請人以非訟事件法第73 條之立法理由就法定抵押權部分,僅例示國民住宅條例(已 廢止)第17條,尚難據此即謂民法第513條之法定抵押權無 非訟事件法第73條之適用。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 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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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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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暫 編│ │ │ ├───────────┬─────┤ 權 利 │ │
│ │建 號│位 置 │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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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6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 │ │ │ │ │
│ │ │工路25號 │興段27、28、30│ │ │ │全部 │工作物(雜項)│
│ │ │ │、31、44、45、│ │ │ │ │ │
│ │ │ │46、47地號 │ │ │ │ │ │
├──┼───┼───────┼───────┼───────┼───────────┼─────┼────┼───────┤
│002 │77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 │1層:186.00;合計:186│ │ │ │
│ │ │工路25號 │興段27、28、30│ │.00 │ │全部 │ │
│ │ │ │、31、44、45、│ │ │ │ │ │
│ │ │ │46、47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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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78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 │1層:144.00;合計:144│ │ │ │
│ │ │工路25號 │興段27、28、30│ │.00 │ │全部 │ │
│ │ │ │、31、44、45、│ │ │ │ │ │
│ │ │ │46、47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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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