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41號聲 請 人 洪江禮 上列聲請人洪江禮因與相對人林献堂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洪江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及同段639建號第一類最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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