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39號
CHDV,109,司執消債更,39,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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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周桂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兼送 刑志凱 
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代 理 人 張淑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勁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除有必要情形外,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 之認可:…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次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二、 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 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同條第2項第3及4 款、第64條之1第2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嗣於民國109年9月24日提出財產及收 入狀況報告書(下稱前開報告書)、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 ,經本院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14人以書面確答是否 同意該更生方案,除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兆豐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未 具狀表示意見外;另台新國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表示同 意;其餘債權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渠等陳述之意見略以: 債務人陳報之收入過低,必要支出過高,更生方案之清償比 例過低等語。因逾期不為確答而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過半數,故該更生



方案未能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是以,應由本院審查是否有 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三、經查,本件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名下僅有機 車(牌照號碼:123-LRB)一部,車齡已逾9年,殘值甚微。 再者,債務人投保之非強制性人壽保險,並未累積有保單價 值,亦無投資任何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 。又債務人陳報現任職於冠銓照明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 約為新臺幣(下同)25,373元,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 號民事裁定、行車執照、薪資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電子閘門 查詢明細表、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法務 部高額壽險資訊作業查詢表、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 單價值查覆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查覆函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查覆函等件在卷 可稽,堪信為真實。
四、次查,債務人所提報告書記載,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個人必要 支出為14,835元,又債務人現居住於彰化縣,依衛生福利部 所公告109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388元,且 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該最低生活費1.2倍核 定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則債務人陳報更生履行期間每月 之必要生活費用14,835元(12,388*1.2=14,866,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下同),未逾上開衛生福利部公告數額計算所 得之基準,應屬合理。
五、又債務人名下無較具清算價值之財產,已如前述。再者,債 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25,375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4,835元 後,每月剩餘10,540元(25,375-14,835=10,540)可供清 償,本件債務人願全數提出,用以清償債務。是以,債務人 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10,540元,已符 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4/5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應 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六、另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內之可處分所得及必要生活費用,分別 為608,987元、356,040元。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252,947元(計算式: 608,987-356,040=252,947)。是以,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 案記載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758,880元,已高 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



後之數額。依首揭規定,本件核無不得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 情事。
七、從而,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視為債 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 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已逾4/5用於 清償債務,堪認其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 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 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 其生活條件,是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除有必要情形外,另為如附表二所 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
├────────────────────────────────┤
│1.每期清償金額:10,54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14.54%。 │
│5.清償總金額:758,880元。 │
│6.債務總金額:5,219,202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9,404 │ 0.95 │ 100 │
├──┼───────────┼─────┼───┼───────┤
│ 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363,485 │ 6.96 │ 73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磊豐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 427,884 │ 8.2 │ 864 │
│ │司 │ │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387,225 │ 7.42 │ 782 │
│ │限公司 │ │ │ │
├──┼───────────┼─────┼───┼───────┤
│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478,832 │ 9.17 │ 967 │
│ │司 │ │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234,949 │ 4.5 │ 474 │
│ │限公司 │ │ │ │
├──┼───────────┼─────┼───┼───────┤
│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194,687 │ 3.73 │ 393 │
│ │司 │ │ │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391,689 │ 7.5 │ 791 │
│ │限公司 │ │ │ │
├──┼───────────┼─────┼───┼───────┤
│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1,224,132 │23.45 │ 2,472 │
│ │限公司 │ │ │ │
├──┼───────────┼─────┼───┼───────┤
│10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91,592 │ 1.75 │ 184 │
│ │ │ │ │ │
├──┼───────────┼─────┼───┼───────┤
│11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548,390 │10.51 │ 1,108 │
│ │司 │ │ │ │
├──┼───────────┼─────┼───┼───────┤
│1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85,924 │ 1.65 │ 174 │
│ │司 │ │ │ │
├──┼───────────┼─────┼───┼───────┤
│1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88,009 │ 1.69 │ 178 │
│ │司 │ │ │ │
├──┼───────────┼─────┼───┼───────┤
│14 │新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653,000 │12.51 │ 1,319 │
│ │司 │ │ │ │
├──┼───────────┼─────┼───┼───────┤
│總計│ │5,219,202 │ 100 │ 10,54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自費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自費出國旅遊等行為。 │
├──────────────────────────────────┤
│五、不得自費投宿於四級以上之飯店、旅社。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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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銓照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