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700號
CHDV,109,司促,12700,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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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00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張振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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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