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299號
CHDV,109,司促,12299,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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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9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子安 


債 務 人 陳秋鈞 


債 務 人 蔡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於民國93年11月26日協同連帶保證人蔡淑貞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11月
    2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
    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
    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
    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127,853元,逾欠
    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借
    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
    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
    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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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