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005號
CHDV,109,司促,12005,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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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李唯菱即李莎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捌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
  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唯菱即李莎莉於民國90年9月4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
     -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
     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
     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
     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9月27日止共消費
     簽帳26,142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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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