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951號
CHDV,109,司促,11951,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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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5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線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銘輝 


債 務 人 林順鐘 

債 務 人 林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計
  算之利息,並且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貳仟伍佰壹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六四五計算之利息,並且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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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