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40號
CHDV,109,勞補,40,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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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0號
原   告 許志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伍拾參元,並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法用辭定義如左:…工資:謂勞 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 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 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獎金 :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 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勞動基 準法第2條第3款、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亦有明 文,故非經常性給與之年終獎金之性質非屬工資,無勞動事 件法第12條之適用。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 190,516元(含短少給付工資98萬元、年終獎金160萬元、新 制退休金96,516元、舊制退休金25,0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 資264,000元、退休金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價額合 計6,190,516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80元。惟其中原 告請求工資、退休金及特休未休工資共計4,590,516元部分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依首開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即31,027元(計算式:46,540元×2/3=31,02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 ,353元(計算式:62,380元-31,027元=31,353元),茲依 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原告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何時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並提出勞保投保資料、退休金 專戶個人資料。
(二)兩造約定薪資數額為何?主張被告自94年7 月起無故不當降 低原告薪資之理由為何?並提出每月應領薪資數額證明,如 :僱傭契約、薪資單。




(三)提出被告每年需給付年終獎金20萬元之證明。(四)原告主張被告積欠20個月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之理由為何?請 按各該年度,記載應休假日期、未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未休 工資金額計算方式。
(五)被告依何規定需另行給付退休金300萬元?請提出相關規定 或契約條款。
四、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與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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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