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請求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0 萬6,9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萬2,4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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