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70號
CHDV,108,司執消債更,70,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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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宥銘即黃有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除有必要情形外,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 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 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更生方案不符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



者,法院仍應依第64條第1項規定斟酌個案情事,認定已否 盡力清償。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嗣於民國109年5月7日提出財產及 收入狀況報告書(下稱報告書)、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 經本院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 更生方案,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 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 動不勞工保險局、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則具狀表示不同意,其表示之意見概以:債務人應可再 提高清償金額,債務人所提之清償方案尚未達盡力清償等語 。因本件債權人共計9人,據狀表示不同意之債權人計7人, 已超過全體債權人二分之一,故係爭更生方案未能為債權人 會議可決。是以,應由本院審查是否有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 ,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名下除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國 泰人壽公司)有其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該保單價值為新台 幣(下同)16,900元外,並無其他可資變價財產,此有聲請 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 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資料、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富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查覆函在卷可憑。又債務 人任職於立晏企業有限公司,其陳報平均每月薪資(含各項 津貼)約為33,500元等情,亦有其所提薪資單明細、勞保投 保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四、次查,債務人現居住於彰化縣,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9年 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388元,且依消債條例第 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該最低生活費1.2倍核定必要生活費 用,即為14,866元【計算式:12,388×1.2=14,866,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復觀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報告書,債務人及其二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支出為 31,161元,雖高於依上開消債條例規定之計算基準數額逾 1,429元【計算式:31,161-〈14,866+(14,866÷2×2)



〉=1,429】,然細觀債務人每月支出項目,因債務人與未 成年子女目前居住於債務人母親家中,需協助負擔3,000元 房屋貸款,以做為房屋使用費,再查係爭房屋至109年5月4 日止,尚有貸款未償餘額3,512,500元,此亦有債務人所提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在卷可 憑,是本院審酌,本件債務人並無自有住宅,若一家四口另 租屋居住,以每月3,000元之租金,亦難覓得合適之安身處 所,是本院核該筆支出屬合理且必要之支出,又扣除上開 3,000元之支出後,本件債務人及二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支 出共計28,161元【計算式:31,161-3,000=28,161】,前 開金額亦未逾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之計算基準 29,732元【計算式:14,866+(14,866÷2×2)=29,732】 是核本件債務人所提其與二名未成年子女每月生活必要費用 共計31,161元為合理且必要之生活費用。五、又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33,5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31,161元後,剩2,339元【計算式:33,500-31,161=2,339 】可供清償,債務人並願提出前開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清償 。是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 2,500元,已符合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其已將財產加 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 清償之情形【計算式:(2,339×0.9)+(16,900×0.9÷ 72)=2,316.35】。揆諸首揭規定,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又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債務人聲請更 生之前二年之所得為574,400元,扣除上開期間其最低生活 必要支出596,448元,並無剩餘。是以,本件如附表一所示 更生方案記載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180,000元 ,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總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數額。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核無不得裁定認可更 生方案之情事。
六、從而,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視為債 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 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已逾9/10用於 清償債務,堪認其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 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 、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 生活條件,是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除有必要情形外,另為如附表二所示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
├────────────────────────────────┤
│1.每期清償金額:2,5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5.36%。 │
│5.清償總金額:180,000元。 │
│6.債務總金額:3,355,464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136,436 │ 4.07 │ 102 │
│ │司 │ │ │ │
├──┼───────────┼─────┼───┼───────┤
│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354,063 │10.55 │ 264 │
│ │限公司 │ │ │ │
├──┼───────────┼─────┼───┼───────┤
│ 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758,000 │22.59 │ 565 │
│ │有限公司 │ │ │ │
├──┼───────────┼─────┼───┼───────┤
│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426,166 │12.7 │ 318 │
│ │限公司 │ │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199,902 │ 5.96 │ 149 │
│ │限公司 │ │ │ │
├──┼───────────┼─────┼───┼───────┤
│ 6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92,672 │ 2.76 │ 69 │
├──┼───────────┼─────┼───┼───────┤
│ 7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 488,355 │14.55 │ 364 │




│ │限公司 │ │ │ │
├──┼───────────┼─────┼───┼───────┤
│ 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412,997 │12.31 │ 308 │
│ │限公司 │ │ │ │
├──┼───────────┼─────┼───┼───────┤
│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486,873 │14.51 │ 363 │
│ │限公司 │ │ │ │
├──┼───────────┼─────┼───┼───────┤
│總計│ │3,355,464 │ 100 │ 2,502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自費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自費出國旅遊等行為。 │
├────────────────────────────────┤
│五、不得自費投宿於四星級以上之飯店、旅社。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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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