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4號
CHDV,107,重訴,44,20201022,3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吳宇霖 
      吳立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永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
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