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原 告 江冠南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列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訴訟代理人 陳此福 追加被告 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前列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研芳 追加被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一、本院前以原告犯有違反保險法等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 667號判決及相關案件卷宗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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