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1681號
CHDM,109,簡,1681,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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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平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7782號、第7933號、第9003號、第9260號),本院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平順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吳平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或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附表所示之 犯罪時間,進入附表所示之犯罪地點,徒手竊取許智堯、陳 其賢、陳若蓁邱駿逸李美姿王佩玲所管領之如附表竊 得財物欄所示之遊戲光碟,供己儲值玩線上遊戲,得手後騎 乘上開機車離開。嗣許智堯、陳其賢、陳若蓁邱駿逸、李 美姿及王佩玲分別發現失竊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吳平順於警詢之供述(見109 年度偵字第7782號卷第19 頁至第22頁、109 年度偵字第7933號卷第17頁至第20頁、 109 年度偵字第9003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109 年度偵字第 9260號卷第19頁至第22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其賢、陳若蓁於警詢之證述(見109 年度偵 字第7933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7頁至第29頁)。 ㈢證人即被害人許智堯邱駿逸(見109 年度偵字第9003號卷 第25頁至第30頁、第31頁至第33頁)。 ㈣證人即被害人李美姿於警詢之證述(見109 年度偵字第7782 號卷第29頁至第31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王佩玲於警詢之證述(見109 年度偵字第9260 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
㈥證人廖健凱於警詢之證述(見109 年度偵字第7782號卷第23 頁至第25頁、109 年度偵字第7933號卷第31頁至第33頁) ㈦證人黃宜蓁黃仲廷於警詢之證述(見109 年度偵字第9260 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29頁至第31頁)。 ㈧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 件(見109 年度偵字第7782號卷第41頁 、109 年度偵字第9260號卷第47頁)。



㈨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翻拍照片63張(見109 年度偵字第7782 號卷第33頁至第37頁、109 年度偵字第7933號卷第35頁至第 41頁、第43頁至第49頁、109 年度偵字第9003號卷第37頁至 第57頁、見109 年度偵字第9260號卷第35頁至第41頁)。 ㈩遊戲光碟樣本照片4 張(見109 年度偵字第7782號卷第39頁 、109 年度偵字第7933號卷第41頁、第51頁)。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其前後 7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9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執行完畢之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本院依大法官第775 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於刑罰執 行完畢後於109 年6 月間再犯本案7 次竊盜犯行,顯有對於 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之情況,有加重其刑之必要,且依本案之 犯罪情節,就其所犯刑法第320 條竊盜罪加重法定最低本刑 ,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 重其刑。
㈢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 他人財產權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竊物品之價值、被告之學歷、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憼,並依刑法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四、被告所竊得之如附表竊得財物欄所示之遊戲光碟共13片,為 其本案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第1 項、第47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1條第 6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竊得財物│ 所犯罪名及處罰 │
├──┼────┼────┼───┼────┼─────────┤
│ 1 │109年6月│彰化縣員許智堯│「星城- │吳平順犯竊盜罪,累│
│ │2日9時35│林市中正│ │多福五寶│犯,處拘役參日,如│
│ │分許 │路256號 │ │手機包」│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萊爾富│ │(聲請簡│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超商員林│ │易判決處│扣案之犯罪所得「星│
│ │ │員外店」│ │刑書誤載│城- 多福五寶手機包│
│ │ │ │ │為「星城│」遊戲光碟壹片沒收│
│ │ │ │ │- 多福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寶」)遊│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戲光碟1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片 │ │
├──┼────┼────┼───┼────┼─────────┤
│ 2 │109年6月│彰化縣北│陳其賢│「星城- │吳平順犯竊盜罪,累│
│ │4日3時50│斗鎮斗中│ │ON LINE │犯,處拘役參日,如│
│ │分許 │路921號 │ │」遊戲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全家便│ │光碟1片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利商店」│ │ │扣案之犯罪所得「星│
│ │ │ │ │ │城- ON LINE 」遊戲│
│ │ │ │ │ │光碟壹片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3 │109年6月│彰化縣北陳若蓁│「星城- │吳平順犯竊盜罪,累│
│ │4日11時 │斗鎮斗苑│ │ON LINE │犯,處拘役伍日,如│
│ │57分許 │路1段193│ │新世紀福│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號「全家│ │音戰士」│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便利商店│ │遊戲光碟│扣案之犯罪所得「星│
│ │ │」 │ │3片 │城- ON LINE 新世紀
│ │ │ │ │ │福音戰士」遊戲光碟│
│ │ │ │ │ │參片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4 │109年6月│彰化縣員邱駿逸│「星城- │吳平順犯竊盜罪,累│
│ │5日13時 │林市萬年│ │披薩大師│犯,處拘役參日,如│
│ │50分許 │巷51之10│ │」遊戲光│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號「全家│ │碟1片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便利商店│ │ │扣案之犯罪所得「星│
│ │ │員林金萬│ │ │城- 披薩大師」遊戲│
│ │ │年店」 │ │ │光碟壹片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5 │109年6月│彰化縣員許智堯│「星城- │吳平順犯竊盜罪,累│
│ │8日5時50│林市中正│ │伊塞普洛│犯,處拘役伍日,如│
│ │分許 │路256號 │ │冒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萊爾富│ │「星城-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超商員林│ │俠盜崛起│扣案之犯罪所得「星│
│ │ │員外店」│ │」、「星│城- 伊塞普洛冒險」│
│ │ │ │ │城-超8」│、「星城- 俠盜崛起│
│ │ │ │ │遊戲光碟│」、「星城- 超8 」│
│ │ │ │ │各1片 │遊戲光碟各壹片均沒│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 │109年6月│彰化縣溪李美姿│「星城- │吳平順犯竊盜罪,累│
│ │9日19時 │湖鎮大溪│ │ON LINE │犯,處拘役伍日,如│
│ │許 │路2段404│ │新世紀福│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號「全家│ │音戰士」│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便利商店│ │遊戲光碟│扣案之犯罪所得「星│
│ │ │-溪湖門 │ │2片、「 │城- ON LINE 新世紀
│ │ │市」 │ │星城-伊 │福音戰士」遊戲光碟│
│ │ │ │ │塞普洛冒│貳片、「星城- 伊塞│
│ │ │ │ │險」遊戲│普洛冒險」遊戲光碟│
│ │ │ │ │光碟1片│壹片均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7 │109年6月│彰化縣彰王佩玲│「滿貫大│吳平順犯竊盜罪,累│
│ │11日4時 │化市四維│ │亨」遊戲│犯,處拘役參日,如│
│ │18分許 │路69巷2 │ │光碟1片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號「全家│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便利商店│ │ │扣案之犯罪所得「滿│
│ │ │-彰化新 │ │ │貫大亨」遊戲光碟壹│
│ │ │天祥店」│ │ │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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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