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015號
109年度簡字第1195號
109年度簡字第1405號
109年度簡字第1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廣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354號、第657號、第830號、第1155
號),本院依簡易程序審理,茲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詳後述 )。詎其猶不知戒慎,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下列時 、地,為下列行為:
㈠民國109年3月21日下午1時30分許,在彰化縣○○市○○路 00號福連賓館4樓518號房,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其友人所 有之玻璃球內,以火燒烤產生煙霧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為警前 往上址查訪時,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 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前,主動交出附表二㈠編號1至3所 示之物,並向承辦員警供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自首 而接受裁判。經警徵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類陽性反應。
㈡109年5月24日上午9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附近某土 地公廟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 產生煙霧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下午5時20分許,因交通違規為警在彰化縣○○ 鎮○○路000號對面攔查,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 公務員發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前,主動交出附表二㈡
編號1至4所示之物,並向承辦員警供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事實,自首而接受裁判。經警徵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㈢109年5月31日下午8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英士路之友人住 處廁所內,同以上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6月1日下午10時52分,為警在彰化縣○○路00 0號前拘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毒偵字第83 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查獲時地,逕予更正)。經警 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集其尿液 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㈣109年4月30日上午7時許,在彰化縣○○鎮○○路00號之居 處內,同以上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檢而查獲, 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二㈢編號1、2所示之物。經警徵其同意 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二、證據:
㈠犯罪事實欄㈠部分(109年度簡字第1015號案件〔即109年度 毒偵字第354號〕)
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案毒品照片、搜索現場照片。
⒊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同意書、彰化縣 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 (代號A085)、立人醫事檢驗所109 年4 月1 日濫用藥物 尿液檢驗報告(代號A085)、法務部調查局同年6 月22日 調科壹字第10903196060 號鑑定書。 ⒋彰化縣警察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 。
⒌扣案如附表二㈠編號1 至3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 年5 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 90500330號鑑驗書。
㈡犯罪事實欄㈡部分(109年度簡字第1195號案件〔即109年度 毒偵字第657號〕)
⒈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扣案如附表二 ㈡編號2至4所示之物。
⒊同意採驗尿液書、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真實姓名對照表 (代號F038)、立人醫事檢驗所109 年6 月1 日濫用藥物 尿液檢驗報告(代號F038)。
⒋扣案如附表二㈡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6月 29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312號鑑驗書。 ㈢犯罪事實欄㈢部分(109年度簡字第1405號案件〔即109年度 毒偵字第830號〕)
⒈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F039)、立人 醫事檢驗所109 年6 月18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代號 F039)。
㈣犯罪事實欄㈣部分(109年度簡字第1656號案件〔即109年度 毒偵字第1155號〕)
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案物照片、搜索現場照片、扣案如附表二㈢編號1、2所示 之物。
⒊勘察採(驗)證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E0000000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 表及委驗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9年5月 22日尿液檢驗報告(代號E00000000)。 ㈤查被告如犯罪事實欄各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行為後,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已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7月15日施行。該條例第20條第3項就觀察勒戒或強制 戒治執行完畢後,原定「5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始得 再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之規定,修正為「3年後」再犯第1 0條之罪,即得再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參以同條例第35 條之1第2款明定,於修正施行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 修正後規定處理。因此,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既 已修正公布、施行,依照上述規定,本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 各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應依修正後第20條第3項、 第23條第2項規定處理。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7年度毒聲字第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107年9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99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是以本件事證均已臻明確,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 後,於3年內再犯上開各次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其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均係 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為供己施用之目的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為上開4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核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 之關係,為實質上數罪關係,應予分論併罰。
㈡又被告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47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 宣告,入監執行,於105年8月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上開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 罪,均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本院斟酌被告本案 各次犯罪情節,認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有超 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 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再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 62條前段定有明文。查:
⒈犯罪事實㈠部分:被告於109年3月21日下午5時35分許,為 警前往上址查訪時,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 發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前,主動交出如附表二㈠編號 1至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並於同日前往彰 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製作筆錄時,主動向承辦 員警供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同年月22日彰警分偵字第109001161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彰 化縣警察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及被 告於同年月21日、22日之警詢筆錄在卷可佐(參109年度毒 偵字第354號偵查卷〔下稱354號偵查卷〕第3頁至第6頁、第 11頁至第21頁)。
⒉犯罪事實㈡部分:被告於109年5月24日下午5時20分許,因 交通違規為警攔查時,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 員發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前,主動交出如附表二㈡編 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編號2至4所示之物 ,並於同日前往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製作筆錄 時,主動向承辦員警供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彰化縣 警察局和美分局同日和警分偵字第1090011320號刑事案件報 告書及被告於同日之警詢筆錄附卷可憑(參109年度毒偵字
第657號偵查卷第1頁至第2頁、第10頁至第11頁)。 ⒊被告復於本案偵查及審理程序到庭接受裁判,均已合於法定 自首之要件,就此2部分,各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予 以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均先加後減之 。
㈣爰審酌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勉強維持之家庭經 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其前已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 經不起訴處分,業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人之寬典 ,竟不知戒除毒癮而一再施用,惟施用毒品本質上為戕害自 我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及社會,且該犯罪類 型於生理及心理上具有特殊之成癮性;並斟酌其施用之次數 ,及其均坦承施用毒品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核情分別量 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兼衡被告上開所犯各罪之刑期 總和,其犯罪次數及各次犯罪時間各節,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之如附表二㈠編號1至3、㈡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4包,分別為被告犯罪事實㈠、㈡施用第二級毒 品後所剩餘之毒品,為其是認在卷(參354號偵查卷第18頁 、第168頁、109年度簡字第1015號本院卷第32頁),均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 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袋部分,因該包裝袋均已附 著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衡情二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 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甲基 安非他命,依前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另附表二㈡編號2 至4所示之物、附表二㈢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 分別供被告犯罪事實㈡、㈣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亦經 被告供承無誤(參同上本院卷第32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毒偵字第1475號偵查卷第43頁、第130頁),均應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犯行項下宣 告沒收。
㈡至於被告犯罪事實㈠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玻璃球,乃被 告友人所有,經被告於偵訊中供陳明確(參354號偵查卷第1 67頁);被告犯罪事實㈢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並未扣案, 且無從證明該物為被告所有或該物仍然存在,而該物亦非屬 違禁物或本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其價值不高且取得甚易,不 具刑法上之重要性,如予沒收或追徵,徒增執行程序之勞費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吳怡盈分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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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事實 │主文 │備註 │
│號│ │ │ │
├─┼───────┼──────────────┼──────────┤
│1 │犯罪事實欄㈠即│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109年度簡字第1015號 │
│ │109年3月21日施│處有期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
│ │用第二級毒品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54號) │
│ │分 │扣案如附表二㈠編號1至3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銷燬之。 │ │
├─┼───────┼──────────────┼──────────┤
│2 │犯罪事實欄㈡即│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109年度簡字第1195號 │
│ │109年5月24日施│處有期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
│ │用第二級毒品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657號) │
│ │分 │扣案如附表二㈡編號1所示之物 │ │
│ │ │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㈡編│ │
│ │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 │犯罪事實欄㈢即│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109年度簡字第1405號 │
│ │109年5月31日施│處有期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
│ │用第二級毒品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830號) │
│ │分 │ │ │
├─┼───────┼──────────────┼──────────┤
│4 │犯罪事實欄㈣即│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109年度簡字第1656號 │
│ │109年4月30日施│處有期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
│ │用第二級毒品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1155號) │
│ │分 │扣案如附表二㈢編號1、2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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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扣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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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民國) │
│號│ │ │
├─┴─────────┴───────────────────┤
│㈠109年度簡字第1015號: │
│警方於109 年3 月21日下午5 時45分,經甲○○同意搜索後,在彰化縣│
│彰化市○○路00號福連賓館4 樓518 號房扣得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 年5 月21日草療│
│ │他命1 包(含包裝袋│鑑字第1090500330號鑑驗書(參354 號偵查│
│ │1 只,驗餘淨重0.00│卷第221 頁) │
│ │29公克) │ │
├─┼─────────┤鑑定結果: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一、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 │
│ │他命1 包(含包裝袋│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1 只,驗餘淨重0.06│ 送驗數量:0.0092公克(淨重) │
│ │42公克) │ 驗餘數量:0.0029公克(淨重)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二、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 │
│ │他命1 包(含包裝袋│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1 只,驗餘淨重0.00│ 送驗數量:0.0678公克(淨重) │
│ │76公克) │ 驗餘數量:0.0642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三、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 │
│ │ │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 送驗數量:0.0141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0.0076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㈡109年度簡字第1195號: │
│警方於109 年5 月24日下午5 時36分,因甲○○交通違規經警方攔查後│
│,在彰化縣○○鎮○○路000 號對面扣得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 年6 月29日草療│
│ │他命1 包(含包裝袋│鑑字第1090600312號鑑驗書(參109 年度毒│
│ │1 只,驗餘淨重0.33│偵字第657 號偵查卷第70頁) │
│ │90公克) │ │
│ │ │鑑定結果: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 │
│ │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送驗數量:0.3529公克(淨重) │
│ │ │驗餘數量:0.3390公克(淨重)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2 │玻璃球吸食器1個 │ │
├─┼─────────┼───────────────────┤
│3 │毒品吸食器1組 │ │
├─┼─────────┼───────────────────┤
│4 │毒品殘渣袋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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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109年度簡字第1656號: │
│警方於109 年4 月30日下午2 時30分,因甲○○交通違規經警方攔查後│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甲○○所駕駛之用車牌號碼000-│
│5396號租賃小客車內扣得 │
├─┬─────────┬───────────────────┤
│1 │玻璃球吸食器1個 │ │
├─┼─────────┼───────────────────┤
│2 │磅秤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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