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9年度,118號
CHDM,109,撤緩,118,2020102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展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9年度執聲字
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展銘於本院一○八年度金訴字第一五六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金 訴字第156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依照判決書附件 調解程序筆錄之內容賠償告訴人(按:自108年12月15日起 於每月15日前給付4千元予薛書倫至4萬元止;自109年3月10 日起於每月10日前給付2千元予張皓威至3萬元止),該案於 109年6月19日確定。嗣告訴人張皓威於109年8月17日具狀表 示受刑人僅支付2千元,即未再給付,是受刑人所為顯然違 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事由,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 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56號 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 2年,並應依照判決書附件調解程序筆錄之內容賠償告訴人 ,該案於109年6月19日確定;嗣告訴人張皓威具狀表示受刑 人事後未遵期賠償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告訴人聲請撤 銷緩刑狀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之住所並未變更,復無 因案遭監押於監獄、看守所之情事,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 可證,顯見受刑人無意遵守上開判決所定之緩刑負擔,蔑視 公權力之態度至為灼然。綜上,受刑人已違反該上開判決所 定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已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



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之要件相符,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