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劉德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9 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 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 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 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及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2 月27日(109 )陸仕字第007 號函,且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 年6 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 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9 年9 月16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 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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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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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陸仕企業股│92-nx-0000213 │1 │5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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