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榮華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月笑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9 年10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1,777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