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50號
PTDV,109,訴,450,20201029,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榮華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月笑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9 年10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1,777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