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67號
PTDV,109,補,667,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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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告 陳美月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請原告提出本件土地之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姓名均
  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事實理由稱與被告傅世華間無債權債務關係,本件
  土地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惟據卷內資料觀之,抵
  押權人姓名傅貴泰,與原告起訴之被告傅世華並不相同。請
  原告確認正確之被告為何,若需更正請重新提出起訴狀,且
  無論是否更正被告,均請提出被告傅世華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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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