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40號
PTDV,109,補,640,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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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莊順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紀企業有限公司楊進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550 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
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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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