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莊順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紀企業有限公司、楊進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550 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
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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