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黃正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義賢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6,3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楊義賢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