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91號
PTDV,109,補,591,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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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楊丕暄 
訴訟代理人 李宜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肇賡蔡肇基丁慈慧丁慈緩丁慈音、丁
嚴庸、蔡淑持林蔡淑吟吳志信黃勇智蔡柔蔡慈蓮、蔡
玉宜、蔡美麗、蔡承翰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 萬2,468
元((計算式:5232.24 ×1700×1/6 =0000000 ),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具狀更正被告蔡淑「詩」為蔡淑「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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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