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蔡岳樺
蘇怡樺
相 對 人 劉換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劉換得於民國108 年5 月22日簽發 本票(票據號碼:CH456894、CH740341)2 紙,票面金額各 新臺幣(下同)25萬元,向聲請人蔡岳樺、蘇怡樺借款共計 50萬元,債權額比例各2 分之1 ,約定清償日期為108 年6 月21日,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8 年 5 月23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 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 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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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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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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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高樹鄉 │石獅│ │413 │ │0 │14 │42.32 │1000分│ │
│ │ │ │公 │ │ │ │ │ │ │之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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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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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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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40 │尚和路35之1號 │石獅公段413地號 │ │一層93.87、二層90.69、│ │全部│ │
│ │ │ │ │ │屋頂突出物9.04,總面積│ │ │ │
│ │ │ │ │ │193.6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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