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076號
PTDV,109,司促,14076,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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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聲請人與覃郭英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適用本件之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
  為民國109年7月5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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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