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7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聲請人與覃郭英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適用本件之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 為民國109年7月5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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