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069號
PTDV,109,司促,14069,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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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69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郭佳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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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