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帝國新倫敦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奕宏
上列聲請人與鄭璟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鄭璟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金額及利息之起算方式為何?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21882元之計算式及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