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912號
PTDV,109,司促,13912,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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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帝國新倫敦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奕宏 


上列聲請人與鄭璟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鄭璟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金額及利息之起算方式為何?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21882元之計算式及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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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