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柯美吟
上列聲請人與柯韻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0000000000門號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申
請專案(專案補償款繳款單所記載之專案合約生效日)之專
案補貼款收取相關約定及該門號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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